原告薛**、刘**、薛**、唐*、蒋*、刘**、薛**与被告李*、新疆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告刘**、薛**、唐*、蒋*、刘**、薛**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李*、新疆某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刘**、薛**、唐*、蒋*、刘**、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8225,加带班费8,000元,共计46,2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日至6月2日,被告雇佣原告薛**(班*),刘**,薛**,唐*,蒋*,刘**,薛**,位置于库车市某乡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工务段,具体从事砌井工作,其中欠原告...(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