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古丽波斯坦·库尔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219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219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丽敏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丽波斯坦·库尔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本文书还有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