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锦泰*********(简称锦泰达公司)与被告云阳县金***********(简称金瑞公司)、第三人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陈**,被告金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对云阳县高阳镇乐公村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项目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劳务费955667.0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多付劳务费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原告与云阳县高阳镇人民政府(简称高阳政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云阳县高阳镇乐公村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项目(简称案涉项目)。同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案涉项目的路肩、边*、片石砼挡土墙、c25砼路面等劳务,并对承包费用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被告支付劳务费用1753664.20元。2019年10月26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起,因被告拖欠劳务班组的民工工资,导致原告在云阳县劳动执法大队的组织下,代被告发放民工工资431540.00元。基于此,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动承包合同书》的劳务费用结算资料,并要求被告与原告对案涉工程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其后,被告回函原告并提供了《劳动承包合同书》及案涉工程量完工单,以及被告单方制作的劳务费结算表。该《劳务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单价,...(本文书还有6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