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吉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建筑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某公司将长春总部基地·国金中心项目(一标段)的工程总承包任务发包给吉某公司,承包范围包含基础工程(降水、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除外)、主体结构工程、主体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及装饰除外)、主体电气工程、主体给排水工程、主体供暖工程(地热工程除外)、主体各专业管道预埋、预留孔*、铁件预埋(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总包管理配合等承包方式采用税后总价下浮方式,暂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总天数为650日同时约定本合同暂定价款18571.82万元,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节点支付70%,付款节点如下:1.地上**层主体施工完毕;2.主体结构封顶(如高层超过**层(含**层)**层主体结构完成);3.总包单位自检合格,达到预验收条件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全部完工并通过五方验收,项目竣工备案后,付至协议价款的8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截至首次庭审辩论终结前,长春总部基地·国金中心项目一标段所有楼栋地上**层主体施工均已完毕,而第二个付款节点“主体结构封顶”尚未全部完成根据吉某公司的提报和华某公司的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70%计算进度款为67086657元,华某公司已向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27503.91元另查明,冠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7日,2019年11月7日获取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为安**,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劳务分包,土木工程等2019年7月24日,宋*代表吉某公司与冠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吉某公司将长春总部基地·国金中心项目建筑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的劳务施工任务分包给冠某公司,计划开工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本文书还有7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