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天津月坛**********(以下简称月坛公司)、天津市海***********(以下简称海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月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月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946,943元),本息合计3,146,943元;2.判令被告海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