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唐**、张**,原审第三人新疆茗众********(以下简称茗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茗众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的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2、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和茗...(本文书还有2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