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寮******与被告东莞市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雍维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653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54510.9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为54510.9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的冷板、锌板、热板、电解板等原料,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货款,至2016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242539元。针对尚*尾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欠款协议》,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于2017年支付了16000元,其余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供应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