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某****(以下简称进贤县住建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吴**的全部起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进贤县住建局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吴**的诉请属事实认定错误。吴**认为其属于单位正式职工,即使改制也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系后面快退休后,在得知其未被安置,无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故而找到进贤县住建局。但进贤县住建局却以吴**系临时工、没有人事档案合同、不在编为由拒绝为其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吴**从未怠于行使其权利,当其得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断在维权,只是长期未得到解决。因此,一审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