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与上诉人孙**、上诉人陕西诺亚********、原审被告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一、改判上诉人承担10%责任,被上诉人各承担45%责任,在一审基础上各被上诉人增加赔偿32655元,合计赔偿65310元。二、改判各被上诉人按照45%责任承担上诉人门诊费及外购药费用54592.2元,合计赔偿109184.4元。三、改判各被上诉人按照45%的责任增加赔偿护理费4815元,合计赔偿9630元。四、改判各被上诉人按照45%责任增加赔偿上诉人误工费2538元,合计赔偿5076元。五、改判各被上诉人按照45%责任增加赔偿上诉人营养费1444.5元,合计赔偿2889元。六、改判各被上诉人按照45%责任增加赔偿上诉人部分护理依赖费用104719.5元。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责任划分错误,上诉人仅应承担10%责任而非20%责任。上诉人虽受雇于孙**为陕西诺亚********提供劳务,但是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必要安全保障,陕西诺亚********也应当给提供劳务人员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20%责任过高。(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外购药除了一审认定外,还外购药物计88850元。2、上诉人还在王*区川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花费1134.1元,该费用应予认定。3、上诉人还在其他地方康复治疗花费19200元应计入医疗费用中。(三)一审片面采信鉴定意见,对于上诉人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按照鉴定意见认定,与事实不符。(四)一审认定上诉人部分护理依赖按照10年计算明显存在错误,于法无...(本文书还有6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