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100.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1日17时52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苏f×××**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在江苏省滨海县周**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司未垫付。我司同意...(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