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安徽精新**********(以下简称精新能源公司)、黄**、朱**、吴**、佘*、谭**、周**、第三人铜陵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20年7月2日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7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安徽精新**********、吴**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朱**、被告佘*、谭**、周**,第三人铜陵市东*********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精新**********归还原告借款2300000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379500元,此后利息仍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黄**、朱**、吴**、佘*、谭**、周**在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铜陵市东*********(以下简称东市电子公司)签订借据,东市电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东市电子公司及被告精新能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借款2...(本文书还有5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