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犯盗窃罪,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2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洪*至乌市稠江街道西江路儿童公园附近的公共厕所,趁四周*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放在电瓶车座位前的车框中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2023年8月8日6时许,被告人洪*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新科路联利中心麦当劳店门口,趁四周*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停在该处的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6元),所盗自行车已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
3.20...(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