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阳光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7333.3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刘*驾驶鲁ad××××小型轿车,行驶至县武装部门口兴水路段与李*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载李**)发生碰撞,致使李*龙、李**受伤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受伤后,去平*县中医院治疗。事故经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也应给我赔偿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庭审中,因刘*支付程序性费用,李**自愿撤回对刘*的起诉。
保险公司辩...(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