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清远市金********(以下简称金鸡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御空*********(以下简称御空间公司)、原审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鸡岩公司及原审被告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御空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鸡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金鸡岩公司向御空间公司退还237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御空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金鸡岩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相关办理费用的退还应扣减金鸡岩公司已办理相关手续所垫付的支出。涉案《金鸡岩民宿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案涉补充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用地性质办理费用由御空间公司承担,金鸡岩公司在收到首付款50万元后3个月内完成,未完成应按协议退还御空间公司,由御空间公司自主办理,金鸡岩公司配合。该条款并非约定如金鸡岩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办理事项需将50万元首付款全额退还给御空间公司,且金鸡...(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