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968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利息432072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以上合计928927元。事实与理由;1998年8月,原告自青海省某某银行调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营业部主任、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等职。2013年10月,经组织安排到青海某某集团任副总经理一职。2009年以来,被告每年延付原告薪酬40%,其中,2009年延付132900元,2010年延付153915元,2011年延付210040元,合计496855元;2012年延付155019元。2024年8月20日,被告出具《关于丁**同志历年绩效有关问题的答复》,仅在2024年8月13日返还...(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