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临沃********与被告普*、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2019年10月16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工程机械购销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挖掘机(商*:山东临工,整机编号:vlge622fak*******);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机械使用费327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10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此产生的律师费21255元,以上共计:446355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一份《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挖掘机一台(商*:山东临工,整机编号:vlge622fak*******),总价为92万元。被告一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约定2019年9月18日支付15万;2...(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