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2日,二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被告高*、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本文书还有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