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市某*********(以下简称“祥顺物业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杨**,被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拖欠的高层物业费、高层电梯费、垃圾费、公摊电费、水二次加压费共计:5090.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德***小区××号楼××单元××号业主。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高层物业费、高层电梯费、垃圾费、公摊电费、水二次加压费等,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共计欠费5090.42元。原告服务全体业主以来,大部分业主均按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付上述款项。原告无奈...(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