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诉被告博乐市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博乐市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配合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1,734元(2014.1.1-2021.8.31共计2800天,0.021%/日);3.请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2.1支付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有的位于博乐市南城区8号占地面积为13633.4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1,431,521.32元,后原告将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转让登记及项目开发权更名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办理。
被告博乐市金*******...(本文书还有4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