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罗**与被告(反诉原告)陈**、被告中国某某*****************(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人某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陈**,被告人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诸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7917元〔医疗费(59175.12元-18000元)×30%=12352.5元;伤残赔偿金87394元(43697元/年×20年×0.1);被扶养人生活费33192.45元(24587元/年×3÷2×0.3+24587元/年×6÷2×0.3);误工费19638元(109.1元/天×180天);护理费11010元(21天×130元/天+69天×120元/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60元/天×21天);后续治疗费6000元(20000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5000元×30%);交通费800元;鉴定费570元;车损1500元〕。后变更交通费项损失为2429.7元,增加的1629.7元交通费系去南昌重新鉴定时所花费。被告人某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代被告陈**赔偿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陈**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7日12时18分,原告骑电动车沿吉安大道行驶至吉安大道与京九大道交叉路口20米由西往东时,与被告陈**驾驶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赣某****的小型客车沿吉安大道由南往北直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罗**受伤的交通事故。吉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6082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询,赣某****的小型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上海东方医院吉安医院医治,诊断为左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并踝关...(本文书还有8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