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采信肖**提供的鉴定意见的效力错误,常德市鼎城区xxx出具的鉴定书仅对伤情进行鉴定,其目的是为了办理刑事或行政案件需要,未能完全体现护理期、营养期等影响民事赔偿的合理内容,而肖**自行委托的鉴定则是对xxxx鉴定的补充;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梅**未参与鉴定,剥夺其知情权而对肖**自行委托的鉴定不予采信不当;2、一审法院酌定的住院伙食费等赔偿标准过低,应予纠正;3、肖**与梅**发生的争执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肖**对伤害赔偿负有责任不当,梅**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梅**辩称,1、一审法院对鼎城区xxx物证...(本文书还有3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