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安银行**********诉被告延安兴延******、李**、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安银行**********委托代理人白**、兰**及被告延安兴延******、李**、安*、李*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安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延安兴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90000元及截止2022年8月2日拖欠的利息2729088.76元,并支付合同约定的按照年利率10.6875%从2022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及罚复息;二、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值享有第二顺位的受偿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李**、安*、李*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依约应当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以上合计15919088.76元。五、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债权实现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延安兴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延安兴延安贸易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13000000元,借款期限15个月,借款用途为偿还201680608jie-0028合同项下延安兴延******所欠债务,借款年利率为7.125%(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合同执行利率上...(本文书还有5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