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王**(以下统称两原告)与被告南**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同年7月4日在线提交了反诉状。两原告于同日在线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和延期开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移动微法院多方视频方式)、被告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诉讼中,两原告、被告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被告于2022年7月12日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各委托其上述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原告申请的证人许*...(本文书还有10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