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1947年9月**日出生,。
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二审未提出新证据、新事实或新理由,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借款协议书》中并未约定逾期交房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一审法院判决某*向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某*与某*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房屋抵借款协议书》,全文中仅第四条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即“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内容,若将资产转让、租赁、抵顶及承包形式为第三方设定任何权利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罚款数额以乙方本息款数为基准即(1800000元)的20%,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该条中明确,当发...(本文书还有3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