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27041.58元。经审核,原告该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枝江公司、某某东西湖公司辩称扣除原告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经审核,本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经审核,原告该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3.营养费1800元。经审核,原告该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4.护理费8862.50元。经核算,本院确定原告的护理费为8392.36元(212.47元/天×19天+106.23元/天×41天)。
5.残疾赔偿金359045.12元(80144元/年×14年×32%)。经审核,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6.误工费54186.67元。经审核,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本文书还有1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