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7429.02元,人保聊城公司已予以赔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丧葬费:原告主张45330.5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3、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941320元(47066元/年*20年),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以上损失共计1004079.52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7429.02元;死亡伤残项下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6650.5元)。
本院认为:孙**、柳**均系死者孙*某的近亲属,均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查明的二原告本案以上诉求项目的损失,合法有据,依法予以确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其认定张**承...(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