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倪**、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江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倪**,被告平安财保江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8692.3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6日18时36分许,郑**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路交叉路口在红灯已亮起的情况下仍通过停止线直行,与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倪**驾驶的苏jda8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郑**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郑**负事故主要责任,倪**负次要责任。倪**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江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望判如所请。
被告倪**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没有垫付费用。我驾驶的车辆已投...(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