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八**********诉被告贺*市八*******(以下简称某某娱乐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2024)桂1102民保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其他财产,冻结金额以246167.1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即从冻结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娱乐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娱乐城向原告支付酒水款1792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181.15元(利息计算:以17922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3.55%上浮50%即年利率5.325%计算至2023年11月11日,之后利息按该计算方式计算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某娱乐城向原告支付...(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