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谢**诉被告广东冠牛********(以下简称冠牛公司)、第三人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邹**以及第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被告广东冠牛********;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冠牛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黄*、谢**、王**,各股东的出资份额以及出资情况与章*所载一致。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黄*在冠牛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一职,谢**担任公司经理一职,王**担任公司监事一职。二、冠牛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经难以存续。2014年9月,冠牛公司向黄*独资设立的钧雷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雷公司)采...(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