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的(2023)盘劳人仲字第347号《仲裁裁决书》载明,梅**与被申请人麒麟餐厅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第53014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22年10月22日06时40分,曾睿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麒麟园子豆腐鸡餐厅附近路段与梅**发生交通事故,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睿全责,梅**无责2022年10月22日的《门诊病历》载明,姓名:梅**;就诊时间2022年10月22日8时45分,初步诊断意见:“1.右眼睑裂伤;2.右侧面部裂伤;3.右眼视神经损伤”其后梅**转入云南大学附属某某住院2023年4月21日,第三人梅**向被告盘龙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4月26日被告盘龙人社局受理该申请2023年4月26日被告盘龙人社局向原告麒麟餐厅送达《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2023年5月29日,被告盘龙人社局作出编号*******002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梅**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2023年6月5日该决...(本文书还有4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