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郭**、广东顺德*****(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判令郭**、某甲公司返还卢**所垫付的税费共56955.9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56955.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郭**、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郭**只承担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期间的税费共7809.85元错误。
一、卢**与郭**签订的合同是于2018年8月开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郭**、某甲公司当时已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其登记时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可反映郭**、某甲公司认可该税金的标准并且愿意主动承担。根据卢**提供的证据(税务机关的系统登记表),郭**、某甲公司在税务机关留存的资料为某甲公司申请登记的资料,留存的也是其扣款账户,其账户处于欠费状态,因此并未扣费成功。若郭**、某甲公司并非租赁卢**的厂房,按照常理,应于多年前便取消了该租赁状态登记。
二、根据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郭**、某甲公司均确认过欠付税金的事宜,按照2022年的5月的聊天记录反映,郭**明确得知自身所欠付的税金为5万元左右,据此可知其已到税务局查询过从2008年至2023年的税金欠付情况,并从...(本文书还有6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