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4)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减少赔偿金额290163.5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保险性质认定错误。本案司机伍前琼与彭**构成侵权责任关系,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0元的限额内向彭**承担责任保险责任;而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属于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标的是乘车人的身体,保险给付是对机动车车上人员受到伤害的补偿,不属于赔偿,给付项目仅限于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所载明的内容,不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赔偿时先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本文书还有3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