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卢**、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赵**与被告卢**系继父子关系,被告卢**曾于2017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卢**于2022年1月31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于2022年2月28日偿还,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