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男,197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上诉人褚**因与被上诉人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位于城中区文化街**号**室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应为闫**、尚文超为股东的青海全动力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褚**起诉闫**个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主体不适格”并无证据支持,系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1.虽然褚**与尚文超系夫妻,但根据褚**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房产证》可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褚**,尚文超既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非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褚**单独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