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市泓***********(以下简称泓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海瑞******(以下简称海瑞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海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油漆加工合同》约定,“如海瑞公司经常不能根据泓品公司要求的时间完成生产任务或者达不到泓品公司的质量要求,泓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海瑞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其系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公司)发电机架产品的唯一供应商,海瑞公司系其油漆业务的唯一加工商,其承接的华仪公司发电机架产品的油漆喷涂工作均由海瑞公司完成。一审中,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华仪公司发送的《损失索赔通知书》中所涉6套产品的油漆作业均由海瑞公司完成,因该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被华仪公司索赔,相关损失按约应由海瑞公司承担。2.其与华仪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对货物质量、维修、罚款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时,华仪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进行修理或经其同意后由华仪公司自行修理,但相关费用由其承担,其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也会告知海瑞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油漆维修的通常都是小瑕疵,且次数不多,故此前其从未要求海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质量问题时间紧且情况严重,华仪公司自行修理后向其索赔...(本文书还有5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