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3528566。
3.申请日期:2021年2月3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冲水装置等商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6457588。
3.申请日期:2007年12月25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加热泵等商品。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一研究所。
2.注册号:43890026。
3.申请日期:2020年1月17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水过滤器等商品。
(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江苏自动化研究所...(本文书还有1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