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李**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温**、刘**、原审第三人宁夏某物*******(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原审第三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温...(本文书还有9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