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施*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黄*归还垫付款57,182.54元;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被告购买案外人钦建平装饰材料形成欠款52,245元,原告施*作为保证人,后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施*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后原告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为被告黄*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了57,182.54元,为此,原告依照法律提出诉讼。
被告黄*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与原告施*、钦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2...(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