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于2019年4月29日至5月2日间,使用自己和尚某某的微信账号,*******,*******,*******,*******,从中骗取该公司人民币6,*******。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6日将辛*抓获。被告人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周*关于相关微信账号利用亲加加小程序的漏洞获取货款、退款等情况的陈述笔录及其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证人尚某某关于辛*向其借用微信账号等情况的书面证言;涉案微信账单记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辛*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辛*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