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北京市朝******(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朝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朝阳区孙*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是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受托主体北京市朝阳区孙*乡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补偿安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由委托人朝阳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二)朝阳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三)行政机关征地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房屋强拆主体应为行政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孙*乡下辛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辛堡村委会)“帮拆”与“强制腾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下辛堡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拆除、腾退”刘*个人合法房屋的“公权力”。本案并非下辛堡村委会单独实施强拆,而系由朝阳区...(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