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男,1991年12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9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1975年1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八步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达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赵**、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达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交强险投保单》、《商业险投保单...(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