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胡*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第一,被上诉人曲靖市某*********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文书还有3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