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为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1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