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中国第四**********(下称四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赖**为本案被告,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赖**,被告四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被告四冶公司承建了赣州市章贡区玖珑湾二期工程1#、2#楼工程,同时成立了“中国第四**********玖珑湾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玖珑湾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2013年5月26日赖**代表被告玖珑湾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脚手架工程分项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被告承建的“玖珑湾二期工程1#、2#楼”工程项目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合同以玖珑湾二期工程项目部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双方就“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及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原告...(本文书还有2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