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张**、郑**、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邱**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郑**偿还代偿款101694.59元及利息(其中9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11694.59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总利息扣除15000元);2.被告张**对上述款项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邱**与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通过在线方式参与庭审,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所涉的货币均...(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