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院**、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合计242884.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9日01时许,院**驾驶晋m××小型轿车,沿运城市机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邑西路十字路口时,将坐卧在机动车道内的路**撞伤,致路**受伤,形成伤一人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0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院**、路**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