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罗*********(以下简称“罗*公司”)、田*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公司、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罗*装饰公司偿还吴**借款本金15万元;2.改判上诉人田*对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罗*公司向吴**借款30万元,已偿还1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只偿还13万元与事实不符。罗*公司向吴**借款后,2017年6月23日,罗*公司会计苏玉锐(借款经手人)向吴**转账11万元,同时在借条上备注“已付10万+1万”文字,2019年5月5日又向吴**转账2万元。另有罗*公司沈阳海关项目现金回款2万元,由吴**直接领取抵偿借款。即罗*公司共实际偿还吴**15万元。另外,关于已偿还15万元的事实,吴**本人在诉状中也承认:“借款期间被告二以转账方式偿还原告10万元及1万元利息,此后原告多...(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