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国**********(以下简称国有融资公司)与被告赵*、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有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有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刘**偿还代偿款81546.37元及利息(以代偿款81546.3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2.判令赵*、刘**支付律师费316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1日,赵*、刘**与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俩被告向农商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为服装经营,借款年利率5.4%,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个月的20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