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爱尔迪有*****(简称爱尔迪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爱尔迪公司。
2.申请号:29397768。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未核准部分,类似群1601;1605;1611;1614):印刷品;文*;书写工具;画笔;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纸。
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已核准部分,类似群1610...(本文书还有2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