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宁夏芦花******(以下简称“芦花实业公司”)、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参加诉讼,被告芦花实业公司、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芦花实业公司、杜**支付张**劳务费73900元及利息1062元(按照lpr一年期利率3.45%,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74962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芦花实业公司、杜**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杜**支付张**劳务费73900元及利息1062元(按照lpr一年期利率3.45%,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74962元;2.芦花实业公...(本文书还有2972字未显示)